婚姻关系中涉著作权利益分配仅为著作权收益共有的现行规定,将著作权完全交由创作方配偶取得和支配,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和学界对著作权的人身性、专有性等特性存在谬误、制度考量上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等。然而,著作权作为著作权收益之源泉,其权利本身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共有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婚姻制度的内在原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可分离的特性、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著作权多样化的共有类型以及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等角度,都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著作权共有提供了有力证成。此外,通过合理设置著作权共有的行使和分配规则,如引入著作权信托制度,可缓解因权利主体增加导致的决策困难等问题,提高著作权转化效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