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组织(人事)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组织部,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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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
2021-04-25 15:05   审核人: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组织(人事)处,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组织部,有关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7年9月 8日

 

北京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民办学校

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根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民办学校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首都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为推动首都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委历来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选配党组织书记,壮大党建工作力量,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有效途径,加强党建工作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仍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挑战,存在着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还不够扎实、党组织隶属关系不顺畅、党组织书记队伍还不强、党建工作指导不到位、党员教育管理比较松散等问题,迫切需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在办好民办学校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加强党的建设保障我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推动民办普通高校单独建立党组织;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等方式实现党组织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2.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实现党组织全覆盖;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3.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通过多种方式,对民办学校全部选派专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4.批准设立民办学校,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各区

(二)规范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

1.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规模较大的民办普通高校党组织隶属于市委教工委;独立学院党组织隶属于举办高校党委;其他民办普通高校党组织隶属于区委教工委。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区委教工委或举办单位党组织;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党组织,根据实际可隶属于区委教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或举办单位党组织。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2.理顺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区委教工委,有举办单位的根据实际也可隶属于举办单位党组织。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3.理顺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和社会影响力较强的,按照“谁审批、谁主管”原则,分别隶属于区委教工委、区人力社保局或举办单位党组织,其他民办幼儿园、培训机构可隶属于区委社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4.注册地与实际办学地分离的民办学校,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实际办学所在地的区委教工委或乡镇、街道党(工)委,注册地党组织协助管理。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三)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

1.制定出台民办普通高校党组织书记选派方案和有关管理制度。按照分期分批推进原则,从公办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在职或退休干部,担任民办普通高校党组织书记并兼任政府督导专员,2017年底实现应派尽派。选派的党组织书记全职在民办高校工作,其行政关系不变,报酬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加强激励和保障。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2.拓宽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选配渠道。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提倡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学校管理层中无合适人选的,由区委教工委向学校选派。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3.推动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配备一名副书记,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4.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培训,确保每年集中轮训一遍。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5.普遍开展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等可结合实际,灵活开展党组织书记述职。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四)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1.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就党组织设置、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落实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2.推动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进入董(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副校长(副院长)或分管部分行政、业务工作,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市教委、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3.推动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健全完善决策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4.坚持典型引路,在各类民办学校中选树一批示范校,探索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有效路径和实现形式,加强分类指导、实践创新,形成经验、总结推广,示范带动广大民办学校健全完善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5.推动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6.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每年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至少听取一次校长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听取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1.督促指导民办学校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和转移工作,定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纳入有效管理,纠正和防止“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流动党员,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2.适当增加民办学校党员发展数量,重视发展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入党。注重把优秀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3.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建立主题党日制度,制定《党支部工作规范》《党支部学习活动年度安排表》《党支部工作手册》,建设应用好北京长城网、“党员E先锋”等网络信息平台,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4.从严教育管理党员,采取学习培训、专题辅导、结对帮扶、谈心交流等方式,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觉悟,尊崇和维护党章,讲纪律守规矩,全面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5.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践诺等制度,引导党员教师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民办学校党组织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强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7.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加强学校党组织对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的领导,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六)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1.坚持把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督促学校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2.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头脑,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思想政治课、德育课的课程、教材及教学时间进行检查,确保教育质量和足够的教学时间。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思想政治课“名师工程”,安排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综合素质高的教师授课。推动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带头讲形势政策课,回答好党员和师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4.建立并落实民办学校师德师风评估制度,对爱岗敬业、师德表现突出的给予表扬表彰;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进行劝诫整改;对师德失范、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5.推动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聘任、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教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七)加强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市、区委教工委每年向市、区委常委会汇报1次民办学校党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委教工委、各区

2.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纳入市、区委教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委教工委、各区

3.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在民办学校审批、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员工信息;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市委社会工委

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各区

4.督促指导民办普通高校、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民办中小学要保证党建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5.推动民办学校对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计算工作量,建立区财政对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的岗位补贴机制。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6.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对民办学校收缴的党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建立民办学校党组织连续2年提供启动经费;严格落实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2018年底前,经费标准由党员人均200元/年提高至400元/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解决。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力度。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委教工委、各区、有关高校党委

7.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为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确定结对共建的公办学校党组织,实现组织联建、资源共享。

牵头单位:市委教工委

责任单位:各区

四、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各区委和有关高校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区委组织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区委教工委要承担直接责任,上下联动、推动落实。要加强与社会工委、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精心组织。市、区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所管理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逐项查找问题,逐项细化任务,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项任务按时完成;要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任务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并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教工委。

3.严格督查。要采取经常性督查、集中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委组织部、市委教工委牵头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民办学校进行抽查。各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教工委等部门,对本区各民办学校进行全覆盖督查。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民办学校,要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不抓不管、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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